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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新电磁兼容(EMC)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3-08-01  浏览次数:1005
核心提示:电磁兼容要求1. EMC法规及其管理机构澳大利亚联邦的通讯与媒体管理局(ACMA)以及新西兰经济发展部的无线电频谱管理局(RSM)是澳
电磁兼容要求

 
1. EMC法规及其管理机构
澳大利亚联邦的通讯与媒体管理局(ACMA)以及新西兰经济发展部的无线电频谱管理局(RSM)是澳新两国负责频谱管理、法规与标准的制定、以及电磁兼容认证的主管机构。澳新两国的EMC法规有:
 
EMC法规适用于澳新两国的电子电气产品的供应商(澳新两国的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理)。我国的出口企业虽然不属于EMC法规下的供应商,无需对产品的EMC法规符合性负责,但实际上往往需要协助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产品的EMC符合性。为了保障产品符合EMC法规管理要求,供应商应建立产品的技术依据,拟制并保留合格声明,准备并保留合格记录,并且按照要求在产品上加贴标签。产品首次投入澳新市场时,供应商应向ACMA和RSM递交使用“C-Tick”标志的申请。
2. EMC标准
目前,澳新对EMC的要求只是针对EMI的传导骚扰和辐射骚扰。谐波电流、电压闪烁和电压波动、抗扰度(EMS)、静电放电(ESD)不是强制要求。家用电器须符合EMI的CISPR 14-1、EN 55014-1或AS/NZS CISPR 14.1标准,微波炉和电磁炉应符合CISPR 11、EN 55011或AS/NZS CISPR 11。
EMC标准修订的过渡期是指该期间,ACMA和RSM认可同一标准的新旧版本为供应到市场上产品的符合性标准。当过渡期期满时,ACMA和RSM只认可新标准为EMC体系下的符合性标准。一般EMC标准的过渡期为:IEC、CISPR、AS/NZS标准公布后2年;EN标准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的过渡期。
3. 产品的等级划分以及符合性文件
产品在符合EMC法规前,首先要确定产品的EMC等级。根据产品预期产生电磁干扰的危险程度,电子电气产品可分为三个等级:1级低风险,2级中度风险,3级高风险。三类等级产品的确定标准和要求如下:
    
大部分家用电器属于2级产品,只有纯发热电器产品,微波炉和电磁炉则属于3级产品。2级和3级产品必须附有ACMA或RCM颁发的C-Tick标志(RCM标志可以取代C-Tick标志表明电磁兼容符合性)。但无论产品属于哪一级别,均必须符合相关的EMC标准。
产品描述可以是产品照片、结构图、电路原理图、宣传资料、维修手册、操作手册或用户指南、与产品一起包装的标准组件或附件的清单、安装手册。技术描述可以是性能规范以及其他信息。
合格声明是由澳新两国供应商或海外制造商签署的证明产品满足适用标准要求的文件,合格声明必须由公司或机构的高层人员签署。对于每个新型号或新产品都需要一份新的合格声明。对于基本型号下的系列产品,如果变化不是技术性的重大变化,如仅是装饰性的变化或没有改变基本型号的无线电频谱发射特性的,供应商可以假定其符合性,即在一份合格声明下作为基于基本型号的系列产品投放市场。但是合格记录中应说明系列产品与基本型号的差异,以及在同一个合格声明下上市的理由。
合格记录是供应商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文件集合。合格记录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测试报告或技术结构文件(TCF);
对投放市场产品的描述(如商标名称或型号等),该描述可正确识别产品,可能包含图片或方框图;
电路图;
签署的合格声明。
合格记录可以是电子文本,但审核时应提供英文书面文档;当ACMA或RSM因审核或调查需要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文本。合格记录必须在产品停止在澳新两国供应后保留5年。
4. 证明产品符合的方式
(1) 通过检测证明产品的符合性
试验报告是证明产品符合的最直接的方式。对于1级和2级产品,供应商可以不使用认可实验室的试验报告,依据试验结果保持合格记录和签署合格声明;而3级产品必须使用认可实验室的试验报告,认可机构名单详见澳大利亚国家检测机构协会(NATA)和新西兰国际认可机构(IANZ)。试验报告应包括:所进行的试验;试验结果,试验数据;试验结论,说明产品是否满足标准的要求。
供应商对产品的符合性担负全责,并且对需作试验的等级作出决定。当供应商选择使用未经认可的检测如内部或自测来支持他们的合格声明,ACMA或RSM保留必要时要求更多证据证明符合性的权力。依照规定的EMC标准进行检测的国外实验室的试验报告为ACMA或RSM所接受,但国外实验室的试验报告必须用英文书写。一些海外实验室通过互认协议(MRA)获得了NATA 或IANZ的认可,供应商应联系NATA 或IANZ获得MRA合作伙伴或认可实验室的最新资料。
(2) 通过TCF证明产品的符合性
TCF是供应商证实2、3级产品符合性的一种替代途径。在使用TCF时,供应商应向技术机构申请技术报告。TCF特别适用于由于产品的物理特性或场地原因导致检测不可行,系列产品,或供应商从技术机构持有相关技术信息的情况。
TCF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供应商准备,提交给技术机构,包含供技术机构对产品进行技术评审使用的足够的信息,如产品的技术描述、供应商对产品符合性和支持证据的声明。第二部分由技术机构完成,对供应商在TCF草案中的声明进行确认。
一旦完成评估,技术机构将签发一份证实供应商声明的技术报告,该报告将作为合格记录的一部分,供应商应确保TCF草案中的数据正确;如果技术机构发现供应商对于产品符合标准的声明无法证实时,技术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陈述其决定理由并警告申请者。
TCF包括:
技术机构签署的声明;
对通过TCF方式投放市场产品的足够描述;
使用TCF方式的可行性说明;
控制产品发射和/或抗扰特性所采取步骤的说明,包括参考应用部分或全部的标准;
产品的技术描述;
所有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报告;
所有技术机构签发的报告。
5. “C-Tick”标志
“C-Tick”标志证明产品符合EMC法规的要求,申请“C-Tick”应有澳新注册的机构代码,申请可向ACMA或RSM提交。如果须加贴“C-Tick”标志的产品(如2、3级产品)未加贴标志,或未经授权使用标志,将会受到管理机构的处罚。RCM标志是替代“C-Tick”标志表明产品符合EMC要求的一种标志,申请RCM标志时应通知ACMA或RSM。
                                  
6. EMC法规的实施和监管
ACMA和RSM会对通过一定方式(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收到的书面投诉、零售产品中抽取、广告资料中确定、对通信产生干扰的产品)选择的供应商进行审核,审核其是否符合EMC法规的要求。
审核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包括:
未经授权使用“C-Tick”标志;
供应未贴标签的产品;
供应不合格的产品或在不合格产品上加标签;
虚假声明,或者;
没有建立和保持合格记录 。
对于违反法规行为的处罚包括:
禁止产品的供应直至产品的干扰问题被纠正;
查封且没收存货(澳大利亚)或强制召回(新西兰);
经营场所可支付的罚款(澳大利亚)或判处违反罪和罚款(新西兰);
起诉,提交司法机关;
罚款。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college/show-2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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