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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家用电器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3-08-01  浏览次数:941
核心提示: 家用电器进入日本除了须满足一定的安全与电磁兼容、能效和环保要求外,还须满足一些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要求:1. 食品卫生法《食品
 
家用电器进入日本除了须满足一定的安全与电磁兼容、能效和环保要求外,还须满足一些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要求:
1. 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主要涉及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产品,如榨汁机、电热咖啡机和电饭锅。进口这些产品要向厚生劳动省检疫站提交“食品及其他产品进口通报表”,说明材料和接触食品部分的制作方法表。该法的监管部门为日本厚生劳动省
2. 家庭用品品质标签法
《日本家居用品质量标签法》的目的是对家庭用品质量加贴适当的标签来保护一般消费者的权益。根据《家庭用品品质标签法》下的《电子设备和装置标签规定》(Regulation for Labeling of Electric Equipment and Devices),洗衣机、电饭锅、电热毯、真空吸尘器、电冰箱、电风扇、空调、果汁搅拌机、电热器、电水壶、烤面包机、剃须刀、微波炉、电烤架和咖啡机15种家用电器必须按照标签标准加贴标签,没有标签的产品不允许销售。METI负责制定每种指定家庭用品的标签标准。标签标准包括标签上“特别声明的部分”(particulars to be declared),如成分、性能、大小、使用等,以及加贴标签时“可观察到的事项”(matters to be observed),如加贴方法和加贴时应注意的事项)。《家庭用品品质标签法》的管理机构为经济产业省-商业和信息政策局-消费者事务司。 
3. 反不正当补贴和误导性表示法
基于《反不正当补贴和误导性表示法》的《公平竞争守则》(Fair CompetITion Rules)是自愿遵守的,并由行业协会组织进行管理。这些守则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标注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商品名称、规范、使用手册、维修和保修期等等。该法的管理机构为公平贸易委员会
4. 无线电法
无线电法(日文 英文)管辖的家用电器包括微波炉、电磁感应加热器具(如电磁炉)和超声波清洁器等。该法的目的是通过对无线电波公平有效的利用促进公共福利,适用于10 kHz或以上(不包括在50 W或以下功率运行)的高频电流设备,以防止对其他设备的电磁干扰。方式有两种:
a) 型式批准(Type Approval):微波炉、电磁感应加热器具
制造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对微波炉和电磁感应加热器具进行规定的检测,并将这些测试结果整理成报告递交给地方电信局,地方电信局将报告交给总务省后获得型式批准。如果发现该型式符合适用标准,则可授予型式批准。获得型式批准的产品必须加贴要求的标签,标签上应包含批准标志和批准编号。
b) 型式指定(Type Specification):超声波清洗器等
《无线电法?实施规则》第46条规定的产品,必须得到总务省的指定。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必须提交申请表,列出每类产品所要求的各项信息,并向无线电设备检验认证协会提供样品以供检验。检验的结果由地方电信局提交给总务省。如果根据测试结果,产品被判定符合所有规定的条件,申请者将被授予类型指定。进口商还有义务加贴所规定的标签。有关申请程序的更多信息可参见日本总务省网站。 
5. 供水设施法
直接与家庭水管相连的内置式洗碗机和其他电器应遵守《供水设施法》(水道法)的要求,确保电器不会对水质、排水系统和其他家庭造成不良影响。详情请联系厚生劳动省日本供水装置协会
水道法(法律 实施令 实施规则)
給水装置の構造及び材質の基準に関する省令
6. 建筑物标准法
在高密度住宅区排放废水的洗碗机、洗衣机和其他电器应遵守《建筑物标准法》(日文)的规定,防止对排水系统、其他电器和家庭造成不良影响。该法规定不得直接排放废水,潜在的进口商和卖主必须保证产品符合该法要求。详情请联系日本国土交通省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college/show-2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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