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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B$*u 家用电冰箱能源标识 6x h:/j3 *)ardZV${ WHsgjvh" 2010年11月30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公布了家用制冷器具(电冰箱)的新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1060/2010。该条例规定了家用制冷器具(电冰箱)的能效等级、能源标识要求以及产品单张和技术文件等产品信息要求。条例将于2011年11月30日实施,原指令94/2/EC随之作废,供应商的广告、经销商的广告和技术宣传资料要求于2012年3月30日实施。 (]0%}$Fo 1. 适用范围 d
F9!G;V 本条例适用于电源驱动、储存容量在10~1500升的家用制冷器具,包括那些非家用或冷藏非食物以及内置型制冷器具。同时,条例还涵盖市场不断增长的吸收式制冷器具和酒柜。 A<5ZF27 2. 能效等级 g!$!F>[ 家用电冰箱的能效等级取决于能效指数(EEI),具体见下表: |uqf:V`z: 3. 能源标识
U*(izD 家用电冰箱以及酒柜的能源标识如下图所示。标识上显示了供应商名称或商标、产品型号、能效等级、年耗电量、达不到星级标准(工作温度>-6℃)以及达到星级标准(工作温度?-6℃)的所有间室的储藏容积之和、标准酒瓶的额定容量(对于酒柜)、噪声值等信息。 }4Tc 4. 供应商的职责 >TOu|r 供应商应确保: yRSTk2N@ 每台家用制冷器具上加贴印刷的能效标签; B:gjAb}9T 提供产品单张(product fiche),产品单张在条例附录III中规定; dRj| g 技术文件(附录IV),以备成员国查阅时提供; b4E:Wn9x 对于特定型号的广告,如果该广告揭露了能源相关或价格信息,应包含能源效率等级; ~aMlr6; 对于特定型号的任何技术宣传资料,如果该资料描述了家用制冷器具的特定技术参数,应包含能源效率等级。 .QA }u ,EN 5. 经销商的职责 CjlKMbnBH 经销商应确保: r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