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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2011/65/EU附件I中的产品类别,即在原RoHS指令的产品范围基础上新添入第8、9及11至其产品范围。即: =)bOteWM
第8类:医疗器械; \0|x<~#j'
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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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类:未涵盖在上述分类中的电子电气产品。 Rc)]A&J
这意味着,修订后的RoHS指令原则上将其监管范围扩展至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列于指令附件I)。此外,包括电缆和备用零部件亦包含在内。但是,为使新添入产品的制造企业符合要求,分别给予了这些产品(包括电缆和备用零部件)一定的过渡期,即: Z(:\Vj"
监视和控制仪器(monIToring and control devices)、医疗器械(medical devices)过渡期为3年(从2014年7月22日生效); dtuCA"D
体外医疗器械(vitro medical devices)的过渡期为5年(从2016年7月22日生效); <w&'E6mU
工业控制装置(industrial control appliances)为6年(从2017年7月22日生效)。 -~.+3rcZ]
此外,还针对第8类和第9类的产品提出了20项的豁免(列于附件IV中)。 ~/4j&IG
指令不适用于: LEKE+775
出于保护国家利益的设备,包括武器、军需品、用于军工的特殊材料; ';eAaDM
航空的设备; o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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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设计、用于安装在其他类型的设备上(该设备并未涵盖在RoHS指令的范围内),并且只有作为该设备的一部分才能发挥作用、且只能替换同样特殊设计的装置;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