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NUM+tg>KM
修订背景 yq,%<%+
2007年7月,中国原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 Je#vu`.\\
修订内容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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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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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值得注意的是,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上述物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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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1)!?,O\ey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MuKeCgi
相较于现行的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对申请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的将被“禁申”一年,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其许可将被撤销。》规定了新食品原料现场核查要求。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研制及生产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同时还规定参加现场核查的专家不参与该产品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表决。》要求,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新食品原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进行生产,保证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作出的最大改变是:将“新资源食品”修改为“新食品原料”,并对新食品原料定义、范围进行了修改,同时进一步规范了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的食品原料属性和特征,并进一步明确了新食品原料许可职责、程序和要求等事项。》制定公布了《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部门规章的要求,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原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是在征求各有关部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该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mJa8;X!r6
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全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6;oS-4gu?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2月5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Nl.< 6+
主任 李斌 &U{"dJ r
2013年5月31日 g7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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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YfJQ]tt1
第一条 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y7w~UVs
第二条 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K?H(jP2mpM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C.m*^`^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P/ 7aj:h~P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V<0J j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N7}yU~j^
第三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nT &
第四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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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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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申报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 am#(ms
第六条 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f<l.%B
(一)申请表;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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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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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06fs,!Q@
(四)生产工艺; uoe>T: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vN^1S-
(六)标签及说明书; *[0)]|r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G#z;]N
(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n8 e4`-cY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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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V SUz+W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hv8j$2m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_~_6qTv-d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u}BN)%`B
第九条 申请人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8!VFb+
第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a#i%7m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