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间空调器
2010年2月26日,我国发布了新房间空调器能效标准GB 12021.3-2010《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取代2004年发布的GB 12021.3-2004,该标准已于2010年6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了房间空调器的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节能评价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1) 范围
标准适用于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14000 W及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空调器,但不适用于移动式、转速可控型、多联式空调机组。
(2) 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
空调器能效等级见表1。空调器的能效比实测值应大于等于表1中3级所规定的限定值。根据产品的实测能效比,通过查表1,判断产品能效等级。空调器的节能评价值为表1中能效等级的2级。
表1 空调器能效等级指标
(3) 试验方法
能效比的测试方法按照GB/T 7725-2004《房间空气调节器》进行。
2.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调器(变频空调)的能效标准
2013年1月8日,我国向WTO秘书处发布第G/TBT/N/CHN/939号WTO/TBT通报,通报了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标准报批稿。该标准将替代标准GB 21455-2008,并对产品的能效等级和能效限定值进行了修改。
(1) 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转速可控型电动压缩机,额定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包括采用交流变频、直流调速或其他改变压缩机转速的方式。标准不适用于移动式、多联式、风管式空调。
(2) 能效等级
单冷式和热泵型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的能效等级如表2和表3所示,单冷式空调按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进行分级,热泵型按全年能源消耗效率(APF)进行分级。
表2 单冷式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等级
(3) 能效限定值与节能评价值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为能效等级的3级,同时额定制冷量为4500W及以下产品的待机功率不大于3W。采用电辅助加热的产品,能够实现手动开、闭电辅助加热系统,应在明显位置安装有表达电辅助加热系统工作状态的显示器。节能评价值为能效等级的2级。
(4) 测试方法
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和制热季节能源消耗效率(HSPF)的测试方法参照GB/T 7725或GB/T 17758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额定制冷量在7100W及以下的采用两点法测试、7100W以上的空调器采用三点法测试。SEER和制冷季节耗电量、HSPF和制热季节耗电量、APF和全年运转时季节耗电量计算中使用的制冷和制热季节运行时的室外环境各温度发生时间在标准附录A中规定。
(5) 标准报批稿文本
详情参见《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报批稿(PDF)。
3.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调器(变频空调)的能效标识
2013年8月12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2013,正式公布《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修订了三部委2008年第64号公告中的《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根据该公告,修订实施规则将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3年10月1日后出厂或进口的变频空调将加贴新能效标识;2013年10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4年10月1日前按修订的能效标识实施规则加贴能效标识。年第34号公告
新实施规则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转速可控型电动压缩机,额定制冷量在14000 W及以下,气候类型为 T1 的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不适用于移动式空调器、多联式空调机组、风管式空调器。其中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包括采用交流变频、直流调速或其他改变压缩机转速的方式。对于容量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可参照执行。
规则依据的能效标准为GB 21455-2013《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其中实施规则的附件A给出了变频空调季节能效的测试与计算,这是新规则的特殊部分。
标识显示内容有:生产者名称(或简称);产品规格型号;能效等级;全年能源消耗效率或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W•h/(W•h)〕;额定制冷量(W);额定制热量(W)(对于热泵型);制冷季节耗电量(kWh);制热季节耗电量(kWh)(对于热泵型);依据的能效标准编号,即GB 21455-2013。其中增加的季节能效参数是新能效标识的重要改变。新标识如下图所示:
根据实施规则,在中国出口或进口的每一台变频空调均应加施能效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能效标识应加施在产品正面的明显部位。
对于能效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在自己的检测实验室进行,也可委托CNAS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出具能效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提交检测能力备案材料。中国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可对未经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的能力进行核验。
中国能效标识管理制度采取备案制,生产者或进口商按产品规格型号进行备案。型号不同但结构相同且不影响能耗(水耗)的产品在备案是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生产者或进口商在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备案表以及相关材料,并在网上(www.energylabel.gov.cn)登记。通过备案后,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会在网上公告。另外,在每年3月15日前,生产者或进口商还应向中国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