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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Y%OE1F$6NN
各成员国不得以电磁相容性为理由,阻碍满足本指令要求的仪器设备在本国境内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 A`2l ;MW
第6条 6+HpN"?e
1. 本指令的要求不妨碍任何成员国采取以下特殊措施; ^Z]1Z
(a) 为了克服现有的或可预知的电磁相容性问题而在特定地点就仪器设备的服务和使用所采取的措施; |KFRC)g
(b) 为了保护公共电讯网、接收站或发射站的安全使用,就仪器设备的安装所采取的措施。 JI-q4L|
2. 在不损害第83/189/EEC号指令的情况下,有关成员国应将按本条第1款所采取的特殊措施通知委员会和其它成员国。 !7X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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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已被公认为正确的特殊措施,应由委员会列入一个适当的通告中,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公布。 |,rIB
第7条 gd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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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各成员国应推定为符合第4条所规定的保护要求: "1P8[
(a) 符合已转换为协调标准的有关国家,其标准号已公布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各成员国应公布相关国家标准的标准号; 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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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符合本条第2款有关国家标准,只要是在此国家标准的覆盖区域不存在协调标准; #xZ7%
2. 各成员国应将他们认为符合第4条所规定的保护要求的第1(b)款所述国家标准文本提交委员会,委员会应将该文本立即转送其他成员国。并应按第8(2)条规定的程序,将据以推断产品符合第4条所述保护要求的这些国家标准通告各成员国; d7Lna^
各成员国应公布这些标准的标准号。委员会也应将它们公布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 b#cXn4<